D.2 協助執行、查詢、審核類表格
D.2.1 辦理協助執行類業務書應符合下列規定:
1 接收執行法律文書類業務書宜符合表D.2.1-1的規定;
2 執行審查建議書宜符合表D.2.1-2的規定。
表D.2.1-1 接收執行法律文書類業務書
受理編號:( )
執行單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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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收 執行材料 |
裁定書、判決書 或其他生效法律文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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協助執行通知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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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達人員姓名 |
聯系電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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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行公務證件號碼 |
工作證書號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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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執行房地產狀況 |
權利人姓名(名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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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件類型 |
證件號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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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行事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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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預售合同備案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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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預售許可證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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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產權屬證書號 (登記證明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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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產 坐 落 |
所在區 |
街道(地名) |
門牌 |
幢 |
單元 |
樓層 |
房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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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收送達人: 接收時間: 年 月 日
表D.2.1-2 執行審查建議書
執行單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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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行文號 |
裁定書、判決書 或其他生效法律文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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協助執行通知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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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查意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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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查人: 年 月 日 |
D.2.2 查詢房地產登記資料申請書宜符合表D.2.2的規定。
表D.2.2 房地產登記資料查詢申請書
申請人 姓名(名稱) 聯系方式 |
聯系電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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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件類型 |
證件號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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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人 姓名(名稱) |
聯系電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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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件類型 |
證件號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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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坐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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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產權屬證書號 (登記證明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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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詢目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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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詢內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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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人申請查詢以下內容(在以下□中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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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記簿信息 □房屋自然狀況信息 □房屋所有權信息 □房屋他項權利登記信息 □房屋預告登記信息 □更正登記信息 □異議登記信息 □房屋查封或其他限制登記信息 □有無登記信息 |
其他登記材料 □ 與房屋土地使用權有關登記材料 □ 與房屋所有權有關登記材料 □ 與房屋他項權利有關登記材料 □ 與房屋預告登記有關登記材料 □ 與房屋更正登記有關登記材料 □ 與房屋異議登記有關登記材料 □ 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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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人承諾按所填查詢目的查詢以上登記內容并合法使用,由此產生的法律責任,由申請人承擔。
申請人(代理人): (簽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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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示: 房地產權利人或利害關系人如對查詢行為或查詢結果有異議,可自查詢登記信息之日起三個月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或于60日內申請行政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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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2.3 房地產登記受理審核、實地查看、詢問的表格應符合下列規定:
1 房地產登記受理審核業務書宜符合表D.2.3-1的規定;
2 實地查看表宜符合表D.2.3-2的規定;
3 詢問筆錄宜符合表D.2.3-3的規定。
表D.2.3-1 房地產登記受理、審核業務書
業務類型 |
受理編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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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人 |
聯系電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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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坐落 |
申請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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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人 |
受理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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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意見 |
受理人簽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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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核登記官 |
審核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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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核意見 |
登記官簽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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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核委員會 會審意見 |
會審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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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簿登記官 |
登簿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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繕證人 |
繕證時間 |
表D.2.3-2 實地查看表
業務類型 |
受理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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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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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產(項目) 坐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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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時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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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的標的物狀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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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人簽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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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 注 |
表D.2.3-3 詢問筆錄
受理編號: 詢問人:
1、申請登記事項是否為申請人真實意思表示? 回答:(請填寫是或否) 2、申請登記的房地產是共有,還是單獨所有? 回答: (請填寫共有或單獨所有) 3、申請登記的房地產是按份共有,還是共同共有? 回答: (共有情況下,請填寫是按份共有或共同共有) 4、申請登記的房地產共有份額情況? 回答:(按份共有情況下,請填寫具體份額。共同共有人不填寫本欄)
5、申請異議登記時,權利人是否不同意辦理更正登記? 回答:(申請異議登記時填寫,申請其他登記不填寫本欄)
6、申請異議登記時,是否已知悉異議不當應承擔的責任? 回答:(申請異議登記時填寫,申請其他登記不填寫本欄)
7、其他需要詢問的有關事項:
經被詢問人確認,以上詢問事項均回答真實、無誤。 被詢問人簽名(簽章): 詢問日期: |
本規程用詞說明
1 為便于在執行本規程條文時區別對待,對要求嚴格程度不同的用詞說明如下:
1)表示很嚴格,非這樣做不可的:
正面詞采用“必須”,反面詞采用“嚴禁”;
2)表示嚴格,在正常情況下均應這樣做的:
正面詞采用“應”,反面詞采用“不應”或“不得”;
3)表示允許稍有選擇,在條件許可時首先應這樣做的:
正面詞采用“宜”,反面詞采用“不宜”;
4)表示有選擇,在一定條件下可以這樣做的,采用“可”。
2 條文中指明應按其他有關標準執行的寫法為:“應符合……的規定”或“應按……執行”。
引用標準名錄
1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區劃代碼》 GB/T2260
2 《電子信息系統機房設計規范》 GB50174
3 《縣級以下行政區劃代碼編制規則》 GB/T10114
4 《房產測量規范》 GB/T17986
5 《房屋代碼編碼標準》JGJ/T246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業標準
房地產登記技術規程
JGJ278-2012
條文說明
制定說明
《房地產登記技術規程》(JGJ278-2012),經住房和城鄉建設部2012年 月 日以第 號公告批準發布。
本規程制訂過程中,編制組進行了認真的調查研究,在總結我國房地產登記工作實踐和理論研究成果,參考境外房地產登記相關標準,充分征求意見的基礎上,制定了本規程。
為便于房地產登記機構、登記人員及相 關單位、有關人員在使用本規程時能正確理解和執行條文規定,《房地產登記技術規程》編制組按章、節、條順序編制了本規程的條文說明。對條文規定的目的、依 據以及執行中需注意的有關事項進行了說明。但是,本條文說明不具備與標準正文同等的法律效力,僅供使用者作為理解和把握標準規定的參考。
目 次
1 總則
1.0.2 雖然全國各地房地產登記管理體制、模式不完全相同,但在登記申請材料要求、登記申請主體審查、登記程序、登記信息查詢等要求具有共性。本規程不涉及房地產 登記機構職能劃分、登記模式劃分的內容,僅對房屋及其占用土地登記過程中工作程序、要求進行規范。因此,本規程適用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房地產登記。
1.0.3房地產登記應遵循以下原則:
第 一,依法登記原則。這是最基本的要求。任何一個登記行為都需要在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框架下進行,不能自行創設。因此,登記應遵循包括地方法規、地方政 府規章在內的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同時,按照現行法律的有關規定,房地產登記實行屬地管轄,且須由法定機構負責。房地產登記是不動產物權的公示方法, 為了便于當事人查詢,發揮房地產登記機構維護交易安全的功能,客觀上需要在每一行政區域內由同一個機構負責登記工作。因此,房地產登記應由房地產所在地的 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設立的房地產登記機構負責。
第 二,登記審核人員持證上崗原則。按照《房屋登記辦法》以及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關于做好房屋登記審核人員培訓考核工作(試行)的通知》的要求,在登記機構從 事房屋登記審核性質工作的人員都必須通過全國房屋登記審核人員培訓考核,取得《房屋登記官培訓考核合格證書》后,方可從事登記審核工作。
第三,依申請登記或依職權啟動原則。房地產登記程序啟動,一般情況下是由當事人提出申請。也就是說無人申請則不能啟動登記程序;例外情形是登記機構依據法定職權,對法律、法規和規章有明確規定的情形直接進行登記,無需當事人再提出申請啟動登記程序。
第 四,房地產主體一致原則。即房屋所有權與其所占用的土地使用權權利主體一致不得相互分離,更不得相互沖突。房屋和土地雖然是不同的不動產,但兩者在客觀上 存在不可分割的聯系。該原則在我國法律和實踐中得到遵循。《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物權法》和《房屋登記辦法》都明確了這一原則。
第 五,在先已登記原則。首先,如果房屋沒有辦理房屋所有權初始登記,原則上不能辦理房屋的其他登記,除非法律另有規定,如預告登記;其次,處分房地產之人, 其房地產權利必須已經在登記簿進行了記載,否則不能為其辦理登記。對在先已登記原則,我國法律、法規和規章也有明確的規定。例如,《物權法》第31條就是 基于在先已登記原則而作出的規定。《房屋登記辦法》第35條第1款、《土地登記辦法》第45條的規定,都是在先已登記原則的具體體現。按照在先已登記原 則,不動產物權的變動在登記簿上得到了連續、完整的記載,描述了不動產物權變化的所有階段。
第六,依法查詢原則。為了發揮房地產登記的公示作用,保障房地產交易安全,單位和個人可以查詢房地產權利的記載信息。房地產登記機構應當提供查詢服務。但房地產登記機構提供房地產登記資料查詢并不是隨意的,必須依照規定進行查詢。
3 登記基本單元編碼
3.0.1 房屋登記要保證登記客體的唯一性,就必須是每個基本單元對應唯一的房屋編號,這個代碼和每個公民擁有唯一的居民身份證號碼類似,是唯一的,不得隨意調整,改變。
3.0.7 如行政區劃調整、編碼方法改變等造成房屋登記基本單元代碼變化的,新、舊代碼應建立對應關系,以保持代碼的穩定性、關聯性。
3.0.8 房屋登記基本單元代碼必須在登記簿上記載,是否標注在房地產權屬證書及其附圖、登記證明、房地產圖、房地產登記檔案中,不做強制要求,由各地根據保密等具體情況自行確定。